名称
本团定名为砂拉越古晋三马拉汉及西连省华人社团总会青年团(简称晋汉连省华青团)。
团址
本团设在本会会所内。
释名
(本会)即砂拉越古晋三马拉汉及西连省华人社团总会(简称晋汉连省华总)。 |
(本团)即砂拉越古晋三马拉汉及西连省华人社团总会青年团。 |
(理事会)即砂拉越古晋三马拉汉及西连省华人社团总会理事会。 |
(常委会)即砂拉越古晋三马拉汉及西连省华人社团总会常务理事会。 |
(执委会)即本团执委会。 |
宗旨
1.协助推动本会之会务。 |
2.联络本会会员社团属下之青年团,促进友谊与合作。 |
3.训练及提高青年领导社团之能力及修养。 |
4.参加政府所主办的青年活动。 |
5.促进各族青年团体之亲善与合作。 |
成员
1.本团成员(以下简称成员)以团体为单位,凡本会会员社团属下之青年团,皆可成为本团之成员单位。
2.凡欲加入本团之青年团,须向本团申请,并由其母会主席签名盖章,作出推荐;一俟本团执委会批准后,即正式为本团之成员。
组织
本团乃隶属于砂拉越古晋三马拉汉及西连省华人社团总会的青年团组织,其行政组织如下:
(1) | 由本团执委会负责管理及推动本团之活动。 |
(2) | 执委会成员包括正团长一名,副团长4名,秘书,财政,文教,经济,体育,公关等股正副股 长各一名及执委若干名,执委会人员为成员单位之两倍。 |
(3) | 执委会由成员单位各派两名当然代表组成。 |
(4) | 两名当然代表必须是各成员单位的正副团长或正副秘书。 |
职权
1. | 成员代表大会为本团的最高代表机构,其职权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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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执委会职权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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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I)正团长之职权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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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副团长襄助正团长工作;正团长缺席时,由第一副团长代行其职权。 正团长和第一副团长同时缺席时,由第二副团长代行其职权。 | ||||||||||||||||||||||||||||||||
4. | 各股职权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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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务
1. | 本团之会计年度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卅一日止。 |
2. | 本团之款项与基金只限于有关本团宗旨与团务之用途。 |
3. | 正财政得于任何时间保有零用现款不超过两百元。一切超过两百元之款项, 须于接收后三天内存入本团名义下所开之银行户口。 |
4. | 本团之一切款项须存放于执委会所指定之银行。 |
5. | 于本团账户下所有支票或支款通知须由正财政联同正团长或正秘书签署方为有效。 |
任期及选举
1.本团执委会之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三年一任)
2.正副团长及各股正副股长皆由执委以提名方式,然后秘密投票选出。正团长任期以两届(六年)为限。
3.本团成员单位各得选派五名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其中两名为当然执委会成员。
经费来源
1.本团成员单位自动捐。
2.向本会要求常年拨款。
3.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筹款。
会议
1. | 本团之成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前的三个月内举行。法定人数为成员单位之一半。 大会通知书须于两周前发出;倘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第二次召开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皆为合法。 |
2. | 本团之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例常会议。法定人数须超过成员单位之一半, 会议通知书须于一周前发出。 |
3. | 本团一切会议议决案,均须呈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备案。 |
修改章程
1. | 本团章程之修改,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
2. | 章程之修改须由执委会通过后,提呈本团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再交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委会核准之。 |
3. | 本团一切会议议决案,均须呈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备案。 |
特别条文
本团章程中无规定之事项或对某些条文之解释有混淆之处,本会常委会或理事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